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学士学位的办法(试行)》,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士学位授予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办理。
第三条 我校普通本科毕业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学习成绩优良,并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条件,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 授予学士学位工作应做到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
第五条 凡符合第三条的普通本科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达到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2、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3、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全部合格,取得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且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5及以上;
4、完成各实践环节的学习,成绩合格,毕业设计(论文)合格。
第六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者。
2、毕业时未能获得毕业证书者。
3、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未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取得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合格证书或达到425分(暂定))者;英语专业学生未通过专业英语四级考试者(通过第二外语四级考试者除外);艺术类、体育及艺术特长生未通过湖北省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者;非英语语种按以上要求参照执行。(在外校参加外语考试的成绩和所取得的合格证书学校不予认可)。
4、在校期间因考试舞弊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
第七条 凡可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同时辅修第二专业学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且达到授予第二专业学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条件,即修满第二专业学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平均学分绩点不少于1.5者,可授予相应的第二专业学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
第八条 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评定于每届本科生毕业前进行。按学校规定的时间,由学生提出申请,各学院分学位委员会按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审核,提出各专业建议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及材料,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后,汇总可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
第九条 对无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委托我校授予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的,须经省学位办同意,校学位委员会研究。如果经研究同意在我校授予学士学位,将按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本科毕业生进行审核,由教务处将可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
第十条 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学校向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普通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武汉科技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日